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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第一期政企沟通视频会人社问题问答
发布日期:2020年3月6日 来源: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阅读1556次
  1.商会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参照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标准执行人员工资政策?是否可享受社保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
  答:建议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政策参照企业执行,若国家后期出台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再做调整;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另外,此次社保减免返还政策针对的是所有企业,并未区分企业性质,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享受社保费免征及返还等优惠政策。
  
  2.企业响应省推迟复工政策,在延长休假期间工资按何标准发放?
  答:在湖北地区,实行标准工时制的,2月14日之前为春节假期及延长的春节假期,其中1月25日-1月27日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2月14日至政府允许复工期工作日工作不属于加班,正常支付报酬;休息日工作属于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按上述原则发放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若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无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没有加班工资。
  如果是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上班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湖北省规定的标准为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
  
  3.企业用工政府有哪些安全保障支持措施?能否分级开放绿色返岗通道?
  答:该问题不属于人社部门解答范围。
  
  4.中小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有什么特别补贴政策?
  答:按照省里规定,50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可按50%的比例直接返还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无需申报。如果减员率不超过5.5%或者属于去产能企业,可按70%比例返还;如果属于受贸易摩擦影响的外贸企业或者深度贫困地区企业,可按60%比例返还。如果符合困难企业条件,还可申报困难企业返还,按当地6个月失业保险金和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
  
  5.去年11月由人社局下发的宜人社函〔2019〕70号文件,关于这个文件政策我们不是很了解,希望可以给予更深入的解读和交流;其次,针对目前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好的技能提升培训政策,可以让职工线上“充电”同时享受补贴,从而进一步稳岗就业?
  答:市人社局宜人社函〔2019〕70号文件,正在我市大力推行,但受疫情影响和上级要求,线下培训一律暂停。为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国家加大了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对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省人社厅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出台线上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企业可与当地人社局联系,先备案,同意后开展。
  加大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对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6.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能否多提供线上免费招聘会?
  答:在现场招聘会暂停举办期间,将持续在湖北公共招聘网免费举办网络招聘会,有需求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入驻和发布岗位信息,求职人员可以免费参加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同时,各县市区还利用本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举办各种免费线上招聘会。
  
  7.劳动者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8.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答: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月27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出台《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自2020年2月起,免征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9.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最多可推迟多长时间缴费?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我市将严格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实施不超过6个月的社保费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0.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11.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职工以担心染病为理由拒绝返岗如何处理?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12.企业安排员工以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疫情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办公的,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报酬。
  
  13.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尽量协商,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4.社保免缴有无操作细则?
  答:为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由各级人社部门所属社保征稽机构负责认定,予以免征。同时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核定之后传税务部门按原有流程征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费有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15.能否出台对企业实施上年度社保金全额返还并缓缴疫情期间的社保费的优惠政策?
  答:目前国家无企业养老及工伤保险返还政策。失业保险返还政策见第4条答复。
  
  16.劳动局和主管部门能否制定相应的市场农民工工资指导价和稳发固定员工工资指导价。
  答:2020年疫情结束后,我局将制定我市各行业最新工资指导价,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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