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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助力文旅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9月16日 来源: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阅读1678次
  宜府办发〔202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助力文旅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助力文旅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应对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市旅游业的冲击,助力文旅企业纾困解难,努力实现保就业、保队伍、保市场、保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激活文旅消费
  (一)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消费季活动。面向宜昌居民和来宜游客发放500万元文旅消费券,可在景区、酒店、旅行社等文旅消费场所或活动中使用。消费季活动持续到2021年12月31日。
  (二)集中落实开展研学旅行和劳动教育活动的有关规定。全市中小学校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相关文件以及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精神组织开展劳动教育和研学旅行活动。鼓励学校将活动委托给认定的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推荐旅行社承办。
  (三)支持开展团建活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宜昌范围内开展团建活动可委托市内文旅企业承办。市内文旅企业承办相关活动时,应优先考虑在宜昌市内党性教育基地开展,并有效防止党的组织生活娱乐化。
  (四)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和四季游活动。各级工会应按照《宜昌市一线职工疗休养管理暂行办法》(宜工发〔2021〕3号)有关要求组织一线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原则上应组织所属一线职工或优秀一线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市、县直属机关可以组织参与抗疫、抗洪和下沉社区工作的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今年秋冬季疗休养活动应优先组织到市内疗休养基地开展,时间3—5天,可以参观3个以内收费景点,疗休养经费由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开支,工会经费不足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助。各级工会应按照《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组织开展职工四季游活动。鼓励旅行社承办职工四季游活动。
  (五)调整2021年度旅行社奖励政策。为进一步激励旅行社“引客入宜”,对《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宜昌市2021年度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宜文旅〔2021〕31号)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对火车专列团队奖,将奖励人数条件调整为300人或300人以上,将1晚2景的奖励标准调整为3万元、2万元,将2晚4景以上(含4景)的奖励条件调整为2晚3景以上(含3景)并将奖励标准调整为4万元、3万元;对大巴车团队奖,将1晚2景以上(含2景)的奖励标准调整为0.8万元、0.5万元,对2晚3景以上(含3景)的按1.2万元、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增设“旅行社组织乘坐高铁来宜旅游团队奖”,对单团人数150人以上且达到1晚2景以上(含2景)的,按0.8万元、0.6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他奖励政策保持不变。
  二、减轻企业负担
  (六)减免文旅企业房租。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文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
  (七)提高文化旅游业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八)降低文化旅游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六税两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对文化旅游业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施“减半再减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文化旅游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减免疫情期间文旅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的税收。企业因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取得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下发的贷款贴息、产能补助、复工复产奖励、稳岗补贴等,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没有直接挂钩的财政性资金,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
  (十一)减免困难文旅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旅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降低电影行业税收负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电影行业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加大稳岗支持
  (十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对文旅行业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2022年4月30日。
  (十四)返还失业保险费。文旅行业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减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60%返还。
  (十五)发放以工代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文旅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六)发放吸纳就业补贴。对文旅行业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文旅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文旅行业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文旅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吸纳退役1年以内的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依据其吸纳就业人数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强化金融支持
  (十七)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确保文旅企业正常运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应对疫情相关政策,对文旅企业到期贷款实行展期、延期、无还本续贷。加强银企对接,落实规上、限上文旅企业纾困“金融方舱”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其融资难题。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7日印发
主办单位: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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