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节能审查
1.严格执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只需出具说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备案该项目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2.宜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节能审批手续,高效服务企业发展,正探索开展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制度,除“六大”高耗能、耗煤、能耗总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项目外,企业可不再单独编制能评报告,申请使用区域能评报告成果,简化节能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