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月16日 来源: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阅读1777次
宜府办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宜昌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区内高端制造业集聚,促进完善区外配套产业链,加快形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实现区内区外联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贸业务扶持。根据企业当年实际进出口额(取海关统计数据,不含二线进出区,下同),对增量部分、存量部分分别按照0.05元(指人民币,下同)/美元、0.02元/美元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综保区内注册企业未经综保区实际流转的进出口额,按我市现行政策进行扶持。
对综保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的扶持参照《宜昌自贸片区跨境电商扶持办法》(宜自贸管发〔2019〕2号)执行。
第二条生产经营用房及员工住房租金扶持。企业租用综保区厂房、仓库的,在建设培育期内给予租金总额100%的扶持。加工制造类企业建设培育期为12个月,其他企业建设培育期为6个月。企业进驻达到20天按1个月计算。建设培育期满次月起,按每1000美元进出口货值给予1平方米租金全额扶持(指建筑面积,下同。物流货代企业按其代理的进出口货值计算,同一批货物不重复计算货值),扶持总面积不超过其实际租用面积。
企业租用综保区办公楼并实际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业务的,租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依据其实际租用面积及租房合同,按每月10元/平方米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月扶持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依据其月进出口额,按每月10元/万美元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月扶持不超过10000元。
企业需要提供员工住房扶持的,依据其月进出口额,按100元/万美元的标准给予员工住房租金扶持,单个企业每月扶持不超过月租金且不超过8万元。
第三条生产性设备投资扶持。对加工制造类企业生产性设备到位投资额(含首次投资和技术改造,下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生产性设备到位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且实现第一单销售的(以税务发票为准),按其生产性设备到位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不含交通运输设备投资)的20%给予扶持,企业单项投资扶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条改革创新扶持。企业利用自贸试验区和综保区政策叠加优势先行先试,形成经验、案例或简报,被国家、省级层面采用的,分别按照5万元/条、1万元/条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内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扶持一次。
第五条通关物流扶持。根据进出综保区的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对企业通关费用按150元/票给予扶持;根据海关查验记录,经查验合格的,对企业在查验过程中发生的吊装、移位、掏箱、仓储等费用,按500元/标箱给予扶持;对通过云池港、白洋港进出综保区的货物,分别按500元/标箱、530元/标箱给予运费扶持。
第六条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企业以融资租赁(不含已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享受过设备投资扶持的)、商业保理、仓单质押及其他供应链融资方式融资的,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或开具汇总征税保函的,按照其实际融资成本支出、保费支出和保函手续费支出总额的3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50万元。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在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5‰予以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地方财力贡献扶持。对年实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制造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按其纳税额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入驻综保区的世界500强、央企和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承担自贸试验区国家改革试验任务的项目,均可视为综保区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扶持范围。享受以上各项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综保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且为独立法人。同一企业符合本办法多项规定的,除已专门说明的外,可同时享受多项扶持。
本办法与宜昌市、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扶持政策的兑现。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财政按照2020年7:3、2021年6:4、2022年5:5的比例分担,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每年年初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分担比例预拨一定资金至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用于预付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员工住房扶持资金和生产性设备投资扶持资金,年度兑现时据实核算调整。
本办法由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其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