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生态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城区(含夷陵区)。扶持对象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宜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至少10年不变更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对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相应规划指标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按财政比例分担,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扶持;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2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的扶持。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项目,在该5年内自实现销售收入目标之日起前3年,每年给予不高于其销售收入的4‰、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物流补贴;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在该5年内自实现销售收入目标之日起前3年,每年给予不高于其销售收入的6‰、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物流补贴。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补贴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第四条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该扶持政策自签约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第五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由宜昌市外迁入宜昌城区或在宜昌城区设立区域总部,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不高于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不高于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该扶持政策自签约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新引进产业项目,或3年内实现年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落地项目,若投资方确有需求,且尽调可行,可通过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支持,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占股比例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1亿元、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若政府股权退出,可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政府资金可适当让利,具体对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新引进的管理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资本规模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项目,从其投资营运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为基数,前3年按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50%给予扶持。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第七条对新引进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总部,可从其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年度起5年内,按其管理和科研高端人才(每个企业不超过15人)在宜昌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协助企业招聘人员,协调企业员工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子女入学等配套服务保障。
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科技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
第八条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大型国企、全球前50强化工企业及主板上市公司投资的高科技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补链、延链、创链等延伸产业链条、拓宽产业幅度、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项目,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项目,重大人才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引领项目,促进宜昌综保区发展的外向型产业项目,文旅康养医疗项目,重大的总部经济项目等,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对外商投资项目,参照《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宜府办发〔2019〕33号)予以扶持。
第十条外资项目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宜昌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签约的项目所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受该有效期限制。施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