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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3日 来源: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阅读203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一)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50%。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主办单位: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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