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一)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50%。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